(2017)黑128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亚霞与薛百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亚霞,薛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64号申请人:熊亚霞,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薛百东,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内。申请人熊亚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百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熊亚霞以担保人薛永才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面积73.3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薛百东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百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50000.00元(账号)。二、查封担保人薛永才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面积73.3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薛百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