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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献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涛,张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147号自诉人张林涛,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人张献会,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自诉人张林涛以被告人张献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林涛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林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和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