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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02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平。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阜湖路49号。法定代表人仇月明。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法定代表人仇月明。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7,535,602.73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34,935.6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参与分配申请书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