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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2-2)。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结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