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建福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92号罪犯周建福,化名周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常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福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3年1月16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苏刑执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6年7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建福,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建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福,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建福,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5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70分。为此,2015年8月、2016年9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建福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周建福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