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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霞与秦泗霞、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秦泗霞,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869号原告:李霞,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泗霞,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告: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33号老凤祥珠宝城。法定代表人:秦泗霞,董事长。原告李霞与被告秦泗霞、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爵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泗霞、金爵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定期一年,每三个月结息;如不满一年提款,按活期年利12%,需提前一个月报计划;因借款人违约致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同时,由被告日照金爵王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将130000元转到被告秦泗霞账户名下。2016年12月份原告因家中急需钱用,多次要求被告秦泗霞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至今已经拒接原告电话。自借款之日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过利息。被告秦泗霞、金爵王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四份;2.日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两份,证实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李霞的名义转账至秦泗霞的账户89000元,2016年7月18日以李特任的名义转账至秦泗霞账户41000元,两次转账共计130000元;3.原告和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一份、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一份、李霞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一份,李霞于2017年3月23日支付代理费2000元,2017年6月27日支付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该项费用由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被告秦泗霞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四次借款数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被告金爵王公司为被告秦泗霞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秦泗霞、金爵王公司分别签订借据四份,四份借据的内容除借款数额不同外,其他内容相同,当事人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因借款人违约致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务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月息1.5%,定期一年,每三个月结息;如要不满一年提款,按活期年利12%,需提前一个月报计划。当事人在借据中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秦泗霞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被告金爵王公司在借据落款处担保单位栏盖章。原告及其丈夫李特任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告秦泗霞的银行账户转账付款89000元和41000元。后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因向被告主张权利,与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原告向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本院认为,2016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秦泗霞、金爵王公司订立的四份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均有效。双方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但同时又约定可以提前提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泗霞归还借款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不符合双方约定,应按双方约定的不满一年按年利率12%计算。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因其未按约偿还借款而致出借人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秦泗霞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对被告金爵王公司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同时又约定可以提前提款,因此,在借款期限不满一年时原告要求被告秦泗霞偿还借款,被告金爵王公司仍应当对被告秦泗霞归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泗霞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霞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泗霞给付原告李霞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泗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泗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秦国栋人民陪审员  张继孝人民陪审员  张丽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