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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雨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许作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雨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作坤,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313号原告:上海雨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雨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作坤,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许作坤。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雨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作坤,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雨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