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书进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书进,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异45号异议人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六大街4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成,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毛书进,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彰。组织机构代码号73435181-1。本院在执行毛书进与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因异议人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准予,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甄红审 判 员 王 强助理审判员 杨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