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胜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95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李蔚,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李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