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志丰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40号被执行人:王志丰,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田寺行政村王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丰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