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志丰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40号被执行人:王志丰,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田寺行政村王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丰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