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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杰恩斯▪道吾列提、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杰恩斯?道吾列提,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488号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东路**号院。法定代表人:任玮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柯,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恩斯?道吾列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彩,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哈萨克族。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恩斯.道吾列提、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平高公司诉称,2011年7月7日,平高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开关公司)与新疆阿拉凯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凯穆公司)签订两份《外购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高压按开关公司向阿拉凯穆公司提供35KV、10KV开关柜,合同价款分别为1159423元、2650502元;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若发生诉讼,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8月19日,高压开关公司与阿拉凯穆公司再次签订《外购产品订货合同》。该份合同约定:高压开关公司向阿拉凯穆公司提供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专用工具,合同价款为1432520元。后双方履行合同。2011年12月31日,高压开关公司注销,全部债权债务由平高公司承继。2012年7月4日,平高公司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阿拉凯穆公司下欠总货款的10%的质保金即524469元未支付。两年质保期满后,阿拉凯穆公司仍未支付质保金。后经工商查询得知:阿拉凯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二被告系股东。二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成立了以二被告为成员的清算组,清算结果为公司净资产972565.84元。二被告分配了阿拉凯穆公司公司的净资产,注销了阿拉凯穆公司。公司清算期间,二被告未对平高公司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平高公司未能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平顶山市湛河区作为二被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平高公司货款损失52446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杰恩斯.道吾列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因阿拉凯穆公司的清算,注销引发的纠纷。本案应由阿拉凯穆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之阿斯哈尔?阿合买提拜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其以本人不懂汉语,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未提供维语版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疆阿拉凯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