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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08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