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08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