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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垂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垂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66号之三被执行人李垂梁,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缓刑执行期间。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垂梁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决“李垂梁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垂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交付罚金人民币60万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垂梁主动陈述其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现相关罚金刑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执行到的被执行人李垂梁的款项人民币6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并处李垂梁罚金人民币6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李江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