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跃东申请执行段佳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跃东,段佳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彭跃东,男,1973年10月18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号。被执行人段佳维,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城关镇凤鸣巷**号*楼。申请执行人彭跃东与被执行人段佳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跃东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佳维支付所欠彭跃东租金8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段佳维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段佳维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出被执行人段佳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有号牌为贵FV32**黄海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为K31、识别代码为010732),本院为能查找到该车,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经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封了该车。本院在织金县房产事业局未查出被执行人段佳维有房产登记。本院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出被执行人段佳维有股权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段佳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7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2017年6月27日段佳维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段佳维无财产可供执行及下落不明;在调解书及申请书载明段佳维居住地织金县城关镇凤鸣巷58号3楼核实被执行人段佳维系租房住,现已没有租住,去向不明。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交谈告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彭跃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段佳维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佳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段佳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彭跃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