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址:略被执行人高某某,男,住址:略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一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