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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址:略被执行人高某某,男,住址:略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一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