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金梅与江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梅,江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金梅,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江继华,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86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金梅申请强制执行江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罗金梅申请执行总标的为17,568.96元及利息,江继华已履行2740元,未履行14828.96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继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