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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进芬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进芬,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案发前在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服装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韩伟华、黎通,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进芬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进芬及其辩护人韩伟华、黎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进芬与被害人密某玲于2014年7月相识并成为情侣,双方育有一个女儿。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罗进芬和密某玲因生活费用和女儿抚养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1月18日下午,密某玲再次提出分手,罗进芬即从中山市来到肇庆市。当日晚上23时许,罗进芬来到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龙塘路某房密某玲出租屋内,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随后罗进芬使用出租屋内的一把菜刀将密某玲砍死。罗进芬作案后打电话报警主动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密某玲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右侧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罗进芬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进芬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物证菜刀一把;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处警经过等书证材料;证人李某华、李某鑫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罗进芬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进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罗进芬的辩护人辩护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进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罗进芬属自首,到案后坦白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罗进芬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4、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罗进芬是激情犯罪,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5、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罗进芬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进芬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罗进芬与密某玲相识并成为情侣,2015年12月17日非婚生育女儿罗某凤,该女由密某玲母亲焦某抚养。育女后罗进芬在中山务工,密某玲在肇庆务工,二人在两地分居期间因生活费用、女儿抚养及感情等问题产生矛盾并经常争吵。2017年1月18日二人再次产生矛盾,罗进芬从中山赶回肇庆,当日23时许罗进芬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龙塘路某房密某玲居住的出租屋内,二人因感情及女儿问题发生争吵,罗进芬从出租屋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密某玲按在床上对其颈部连砍数刀,致密某玲当场死亡。随后罗进芬持该菜刀砍击自己头部并划割自己颈部,欲自杀未果,遂于2017年1月19日的0时报警投案,并在现场附近等候公安人员直至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密某玲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右侧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菜刀1把,经被告人罗进芬庭审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用来砍杀被害人密某玲的刀具。2、红色外套1件、白色衬衫1件、黑色西裤1条,经被告人罗进芬庭审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出具的K441202110000201701006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2017)端公刑现照字第010067号现场照片,反映:公安人员于2017年1月19日1时35分至3时0分对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龙塘路某房进行现场勘查,该房间内的床上躺着一具女性尸体。公安人员在现场床垫上提取沾有血迹的菜刀1把、分别在床尾地面上、竹席的东侧边缘、床头塑料袋、床头床垫上、床垫中部、床垫尾部、窗户上、被子上提取血迹8份、双喜烟头1枚。三、鉴定意见1、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端公(司)鉴(尸)字[2017]01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反映:经检验,死者密某玲下颏下缘有一横行创口、颈前于甲状软骨水平有巨大创口、颈椎有多处横行砍切痕、甲状软骨中部有横行砍切口,右肘部及右前臂有两处斑片状皮下出血,右手掌及拇指、左手拇指及小指有创伤。分析:①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密某玲右侧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尸斑浅淡,口唇粘膜、指甲、球硷结膜苍白,脾脏苍白、被膜皱缩;结合现场大量血迹,密钮玲符合右侧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②致伤工具: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密某玲颈部创口宽大,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骨质见砍痕,符合较长刃锐器作用形成。③损伤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密某玲双手损伤符合锐器所致,系抵抗伤;颈部巨大创口,创缘多处皮瓣,创底深达椎骨,骨质多处砍切痕明显,符合锐器砍切作用所致。④死亡性质: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密某玲身体损伤的部位、损伤的程度、损伤的方式自主难以完成,结合现场情况分析,符合他人所为,系他杀。鉴定意见:密某玲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右侧颈部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反映: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已通知密某玲家属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该鉴定意见由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并已通知被害人密某玲家属及被告人罗进芬。2、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DNA)字[2017]0106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反映:(1)密某玲左手血迹、右手血迹、阴道拭子、床垫中部血迹、床垫尾部血迹、窗户上血迹、菜刀身上血迹检材的STR分型与密某玲的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78×1027。(2)床头塑料袋上血迹、竹席边血迹、菜刀刃上血迹1号、菜刀刃上血迹2号、床边地面双喜烟头、罗进芬衬衫左前襟上血迹、罗进芬右前襟上血迹、罗进芬衬衫后下摆上血迹检材的STR分型与罗进芬的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43×1029。(3)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密某华、焦某的血样检材所属个体和密某玲的血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反映:该鉴定意见由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并已通知被害人密某玲家属及被告人罗进芬。3、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端公(司)鉴(活)字[2017]010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反映:罗进芬额顶部正中有伤口,颈前有两条横行划伤痕。分析:罗进芬额顶部伤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砍击作用所致;其颈部划伤痕,于颈前不规则面形成浅表划伤且边缘不整齐,不符合打斗锐器致伤的损伤特征。鉴定意见:罗进芬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反映:该鉴定意见由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并已通知被害人密某玲家属及被告人罗进芬。四、书证1、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反映:罗进芬颈部损伤特征高度提示自伤,但自己形成损伤他人均可以形成,故在损伤鉴定书中只作倾向性分析。现场菜刀刀刃上血迹DNA检验,均检出罗进芬本人单独的DNA分型,进一步说明刀刃在后期接触罗进芬血液,即是先杀人,后自伤。2、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出具的说明,反映:公安人员将在案发现场床垫上提取的菜刀一把整体送检,技术人员分别在该菜刀刀刃上提取两份疑似血迹拭子、在该菜刀刀身上提取一份疑似血迹拭子、在该菜刀刀柄上提取脱落细胞粘取物一份;在尸体解剖时提取密某玲双手疑似血迹擦拭棉签。3、法医生物学检材提取笔录,反映:公安人员于2017年1月19日提取罗进芬手指血虑纸一份、左右手上疑似血迹拭子各两份、罗进芬衬衫左右前襟部位疑似血迹各一份、衬衫后下摆疑似血迹一份、裤子左膝前疑似血迹一份;于2017年1月20日提取密某华、焦某手指血虑纸各一份。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反映:公安人员依法对罗进芬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红色外套1件、白色衬衫1件、黑色西裤1条)予以扣押,并由罗进芬进行指认的情况。5、110警情信息表、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2017年1月19日0时许,肇庆市公安局110处警台接到一名男子电话报案自称其在出租屋杀死了妻子。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睦岗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该男子所称的端州区睦岗街道办事处顺景市场门口处警,但没有见到该男子,经多次致电给该男子得知其位于顺景市场对面马路。凌晨1时许,民警在端州区端州七路凯越洗车档侧边广场找到该男子。经询问,该男子叫罗进芬,其主动带民警到其妻子位于端州区睦岗街道办事处龙塘路某房。后民警将罗进芬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6、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反映:罗进芬和密某玲的身份情况及罗进芬无犯罪前科的情况。7、入所健康体检表,反映:罗进芬在入所时有前额部和颈部受伤的情况。8、租房合同,反映: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龙塘路某房的租赁情况。9、出生医学证明等,反映:罗某凤于2015年12月17日出生,登记母亲为密某玲、父亲为罗进芬。10、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反映:2017年1月19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对罗进芬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呈阴性,该结果经罗进芬指认并予以确认。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阿玲是在“型某力”美容美发室上班。2017年1月18日晚23时,阿玲是22时30分下班,我回到出租屋的房间后,阿玲的男朋友问我吃不吃点东西,我说不用了。在回房间时就见阿玲和她的男朋友相继走出房门,阿玲走在前面,听那男的说“没拿,我放回去了”之类的德庆武垄的话,我听得不大清楚,之后他们走到大门口后又走回阿玲的房间,阿玲的男朋友就叫我先冲凉。之后就把房门关上了。我也回到自己的房间,在房间里我听到他们又在吵架,他们吵了一会儿,我就听到“啊”的一声,再过了一会,就听到有人出去把大门的铁门关得很用力声音很响。后在窗口见到警车在楼下停了一会后离开,再没过多久警车又回来了,警察叫我下楼去开一楼的大门,在一楼警察问我认不认识密某玲,我说她是我同事,就带警察到出租屋,指着房间说一间是我的房间,一间是阿玲的,警察就推开房门,但没有进房间,我就站在房门口。“啊”的叫声很像是被人打的那种叫声,我不清楚阿玲和她男朋友因何吵架,而且他们说的德庆武垄那边的话我只听懂一点点。当时在201的出租屋里除了我、阿玲和她男朋友,没有见到其它人。阿玲和她男朋友时不时都会吵架。我听到关门声后从房里出来时,没有留意有什么异常情况,阿玲的房门也是关着的。我还以为他们都出去了。阿玲男朋友大概2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较瘦,脸型较修长,今晚好像穿一件中等长度的好像是绿色棉袄。201出租屋是老板李某鑫租给我们做员工宿舍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经证人李某华辨认,其辨认出罗进芬就是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龙塘路某房出租屋内与阿玲吵架的男子。2、证人李某鑫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睦岗市场北门门口右侧经营型某力理发店,密某玲在我档口专门做洗头工作,和工仔李某华一起住在我们给她们租的房子里,房子是离档口一百多米远的一间出租屋二楼一个两房一厅的套间。2017年1月19日零时,廖某杰来我家里叫我,说李某华打我电话不通,打了他电话告诉他有好多警察在,让我去看一下。然后我们俩人就一起去到李某华、密某玲住的宿舍楼下,见到好多警察已经在那里了,李某华也在。我们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密某玲今晚在宿舍里与老公吵架,最后被她老公杀死了。我不知道密某玲因何事和她老公争吵,但平常听到密某玲接到她老公的电话也有争吵过,但她讲的是德庆话,我也听不懂她在说什么。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经证人李某鑫辨认,其辨认出罗进芬就是密某玲的老公。3、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左右,我当时正在医院值班,就接到120指派说睦岗街道龙塘路附近一出租屋有人受伤需抢救,我就马上随医院的急救车来到睦岗街道龙塘路附近,我进入出租屋就发现出租屋一个房间内的床上躺着一个人,身上还盖着被子,我打开被子看是个女人,女人的颈部有伤口,流了很多血,检查发现该名女子已经没有呼吸了,没有了生命体征,也没有抢救必要。我当时将这个情况向现场的公安人员说明后,我们就离开了现场。现场的具体位置在睦岗街道龙塘路附近的一间出租屋,该出租屋应该是在二楼的,具体地址我不清楚。4、证人范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事处龙塘路某房是“型某力”发廊老板李某鑫于2014年6月份开始以每个月350元租给工仔住的。5、证人密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女儿叫密某玲。从2015年年底开始,密某玲与罗进芬谈恋爱,因为当时密某玲和罗进芬还未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所以没有登记结婚。2016年初的时候,密某玲在端州区妇幼保健院为罗进芬生了一个女儿罗某凤,罗某凤出生后一直在我家跟我老婆焦某一起生活。罗进芬与密某玲一开始双方的感情还是可以的,但是他们的女儿出生后,密某玲在肇庆这边打工,而罗进芬则在中山打工,两人两地分居后感情就出现问题了,密某玲在前两个月还打电话给我说同罗进芬吵架。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经证人密某华辨认,其辨认出罗进芬,并辨认出女死者就是其女儿密某玲。6、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罗进芬是我儿子,他还没有结婚,但他与女朋友密某玲一起生活了二年左右,并生了一名女孩罗某凤,现一岁多。现在这小女孩一直是跟密某玲的父母生活。据我所知罗进芬与密某玲经常争吵,具体因何事争吵我不知道。因为他们都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他们的近期表现不知道。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进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我和密某玲是在2014年7月份左右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的时候认识的。我们在认识的当晚就住在了一起,并开始交往了。2015年12月17日密某玲在端州区妇幼保健院生了女儿罗某凤,现在女儿在密某玲的德庆家中抚养。我每个月的工资都是自己用两三百块钱,其他的都是被密某玲拿去了,但是密某玲时不时都会说我拿回的钱少,而密某玲的母亲也经常说我给的家用少,为此我和密某玲也时不时发生一些争吵,但都还算正常,有时候密某玲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正在做工,经常会冷落了她,她也和我吵过,我们因此多次说出要分手之类的话。在2017年1月7日左右她又向我提出分手,这一次吵的比较厉害,密某玲还说要将我之前给她的工资还给我,以后大家分开过,女儿也不让我见面了。我以为她的意思是将之前的所有钱都给回我,密某玲说只是将我上个月交给她的工资给回我而已,我也没说什么。我上个月交给了她2000元的工资,但是她说要扣600元,因为之前的一个月只给了她1400元。到了2017年1月18日13时许,我当时正在工厂里午休,密某玲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收到钱?我一开始还以为她开玩笑。16时许,我在上洗手间的时候打开手机的电子银行一看,真的存了一千元到我的农商行银行卡上,我感觉她是来真的了,我就有点紧张,想着回肇庆哄哄她。以前每次吵架的时候,我哄哄她一般就没事了。下班之后,我回到了住处,用手机微信买了一张18时40分中山至肇庆的车票。在22时许到了肇庆市汽车总站,然后我用滴滴打车到了睦岗市场附近。我先是走到她工作的发廊旁边。看见发廊里面还是亮着灯的,但是没有看见她,于是我打电话给她,问她下班没有?她说:“还没有下班,有什么事情就说。”我说:“没事。”就把电话挂了。我又打了几次电话给密某玲的母亲,但是她没有接电话。我打电话给密某玲母亲的意图是想问问密某玲的母亲是不是同意我和密某玲分开的,我和密某玲之前吵架说起要分手之类的问题,我也会打电话问问密某玲母亲的。大约23时,我见到密某玲走出发廊回到住处。我到了她住处的楼下,打电话给她叫她开门,开始的电话她没接,后来她接了电话,我对她说我现在在楼下,叫她下来开门。密某玲没有说话,然后就下楼开门了。我和密某玲到了房间之后,我就向她认错,她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我问她是否能够原谅我?她说可以原谅我。我又问她回不回我家过年?她说不回。我说不和我回家过年有什么用,那就是不原谅了。她说先洗完澡再谈这些事情。期间住在密某玲隔壁的女工友回来了,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我还叫密某玲的工友先去洗澡。我和密某玲继续谈女儿的问题,我说要带女儿回家过年。密某玲说不给,还说女儿离开她的外婆几步都会哭的。我就说抢都要将女儿抢回家过年。密某玲坚持不同意,两个人就吵了起来。吵了一阵之后,密某玲就走了出去,我就坐在床上准备玩手机,我刚把手机的指纹锁打开,密某玲就走了回来,我当时也没有抬头。突然感觉到额头被什么东西砸了一下,然后就有血流了下来,我抬头见到密某玲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我的脖子上砍过来。我闪了一下,还是被划伤了脖子,我马上抓住她的手,将她按倒在床上,并将她手中的菜刀夺了过来,我当时已经愤怒到了极点,用左手按着她的头,右手用菜刀往她的脖子中间砍了下去,这一刀下去已经砍入她的脖子,因为有很多头发在脖子上,也没见到有什么血出来,而密某玲全身都在挣扎,我又用菜刀在她的脖子上割了几下,具体几下我没有数。到最后她就不怎么动了,有很多血从她的脖子上流出来。我印象中在我用刀割她第二下的时候,她好像有在叫隔壁女孩的名字,因为太模糊,我也没听清。我持刀砍密某玲的时候,我当时相当于是跪在床上,而密某玲是侧身被我用手按在床上的。我砍完她之后,就将她的身体放平在床上,还用被子盖起来,我在房间里面抽了一支烟,坐了十几分钟,就在房间里面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10的电话,我和110说自己杀了人,110就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睦岗市场附近,具体说的什么我有点记不清了。打完电话之后,我走到了一个楼盘那里想着跳楼自杀,但在楼下的时候又怕跳楼死不了,又在附近的一间旧屋那里抽了支烟,然后又用自己的手机打110叫警察过来。后来我见到有警车过来,就自己走出来和警察说我杀了人,后来警察就带我回派出所了。我的伤情就是我的额头和颈部有伤,但无大碍。我将密某玲砍死后,自己坐在那里抽烟,大约到凌晨24时左右才打电话110报警自首的。我当时用刀割密某玲的脖子时,我当时也觉得她会死,但我没有想到后果,一时冲动就做了。被告人罗进芬在庭审的供述和辩解:我之前讲密某玲用刀砍我的口供是假的。我自己头部的伤和颈部的伤是自己造成的,是自残。被害人没有用刀砍我头部和颈部,由此至终都是我用刀砍被害人的。一开始我们是因小孩子的事情发生过吵架,后来我让她回心转意让我带小孩子回我家过年,她不同意。我在中山回来肇庆的时候我想让密某玲回心转意不要跟我分手,但是我去到她出租屋的时候发现她与她的前男友有来往。我看见她用微信和她的前男友聊天,我问她为什么还和那个男的聊天,她就说不想和我过日子了,想跟回她的前男友过日子。最后她就去洗澡,但是我知道她去洗澡是为了和她的前男友聊天,我就问她拿手机给我看看,她不给手机我看。我就问她是否是和她的前男友好起来,让我看看她手机她与前男友微信的内容好让我死心,她就把手机里的内容给我看。我看见她手机里面说的内容好亲热,接着我好生气,就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将她按在床上,用菜刀砍她的颈部。一共砍了几刀我记不清楚,我第一刀砍下去的时候,她就已经没有再动。接着我就拿起菜刀想砍死我自己,我双手砍击自己的额头部位,还用菜刀砍击自己的颈部,但我不敢下手,最后我抽了一根烟就报警了,接着离开了现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罗进芬指认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事处龙塘路某房出租屋的房间系其杀死密某玲的现场。五、视听资料1、电话录音,反映:经庭审播放,被告人罗进芬确认该录音就是其作案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时的通话情况。2、指认作案现场的视频,反映:经庭审播放,被告人罗进芬指认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事处龙塘路某房出租屋系其作案的现场。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进芬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进芬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罗进芬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在经济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进芬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进芬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进芬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进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招祥审 判 员 方仲伟审 判 员 苏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 琪书 记 员 何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