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翔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6号之二被执行人陈翔,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陈翔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2017年1月10日本案移送执行,并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在案扣押的陈翔名下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132300元;将在案冻结的陈翔名下人民币116433.58元、港币61.36元、美元82.03元予以扣划。经查,被执行人陈翔名下无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翔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退赔款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李晓芳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