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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晓斌与彭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晓斌,彭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再3号监督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郑晓斌,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弘,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郑晓斌与原审被告彭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民监[2016]500106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渝0106民监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郑晓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郑晓斌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郑晓斌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20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郑晓斌负担。审 判 长  向槐青审 判 员  宗 新代理审判员  何思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