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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湖北森泰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宾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志明。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与青龙路交汇处。申请执行人: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术。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森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宾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宾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嘉宾凯公司称,森泰公司与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由我公司支付保证金、违约金共计130万元给森泰公司,在2016年10月28日前付120万元,在2017年5月1日前付10万元。但森泰公司必须在2016年11月5日前将装饰工程合同、工作联系函及所有李四新签名的书证材料交给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少支付20万元给森泰公司。至今,森泰公司未提供调解书约定的证据原件,我公司已按调解协议给付了120万元,下剩10万元,在无法联系到森泰公司情况下,于2017年6月6日汇款10万元到法院。由于森泰公司违约在先,因此,要求退还违约金20万元。本院查明,森泰公司诉嘉宾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鄂1202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规定:被告嘉宾凯公司欠原告森泰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30万元,由被告在2016年10月28日前支付120万元,在2017年5月1日前支付10万元。由森泰公司在2016年11月5日前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函、所有李四新签名的书证材料交给嘉宾凯公司,否则,被告少支付原告20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由被告另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调解达成协议当天,嘉宾凯公司给付了120万元给森泰公司。2016年11月4日,森泰公司按调解协议要求将所有材料交付给了嘉宾凯公司,嘉宾凯公司出具了收条。调解书规定嘉宾凯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10万,但该公司未自动履行。2017年5月8日,森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性执行。2017年6月6日,嘉宾凯公司才将10万元汇至本院。本院认为,嘉宾凯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而未按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规定履行还款责任的是嘉宾凯公司,而非泰森建设公司。因此,本院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嘉宾凯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