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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9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籍贯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资源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5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16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德灵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租住资源县盛凯大酒店后出租房四楼。2016年6月27日晚,刘某2、刘某1、黄某在马某出租屋吃完晚饭后,吴某、粟某打电话问刘某2哪里可以拿到冰毒,马某就叫刘某2告诉吴某、粟某两人自己这里有货,随后马某、刘某2离开出租屋。刘某2在楼下等到吴某、粟某后,将两人给的100元钱存进自己农行卡,并通过微信转账马某用于购买冰毒。后刘某2、吴某、粟某三人回到马某出租屋内,片刻后马某回来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吴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6日27日晚,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四楼出租房内出售一小包冰毒给吴某等人,并提供吸毒工具供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在出租房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将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当场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尿液检测,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五人尿液检测为阳性。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辩称,马某没有贩卖毒品,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晚,在广西资源县资源镇河西南路盛凯大酒店后面马某租住唐某的出租房内,马某容留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胶体金法)尿液,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尿液检测样本为阳性。另,马某于2016年11月16日晚在资源县党校附近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租房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1、粟某、陈某、胡某1的证言、证人刘某2、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胡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贩卖毒品罪,本院认为,案发当晚,马某从外面拿了冰毒回其出租屋给吴某、粟某、刘某2、刘某1、黄某吸食有证据证实。但马某向谁购买毒品、刘某2存款时间、金额、微信付款记录、通话记录等均没有查实,故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指控马某贩卖毒品还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还不能认定。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认为,马某在其出租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容留他人吸毒,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应据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国美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丽华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