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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艳洁、吴泉等与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洁,吴泉,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86号原告:李艳洁,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郑州市。原告:吴泉,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顺利、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李艳洁、吴泉诉被告郑州永和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25135元及利息3206.84元(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暂计28341.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夫妻关系,自2013年起,陆续向被告供应胶粉、PP纤维、纤维素等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却无故拖欠货款26135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任何结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洁、吴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退回原告李艳洁、吴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