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50号罪犯XX,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初中文化,现��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1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5个表扬,确有��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XX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XX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