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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文与朱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朱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612号原告:程文,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兴,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程文与被告朱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程文负担。审 判 长  范永慧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