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辛磊、窦凤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磊,窦凤,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09号原告:辛磊。原告:窦凤。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张军,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磊、窦凤与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辛磊、窦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磊、窦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磊、窦凤撤诉。案件受��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