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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勇、刘传诚等与周立博、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博,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昶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诚,男,199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素珍,女,194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兆林,男,194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945号1495室。法定代表人:蒯佳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晓丽,女,1984年6月2日生,满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饿拷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号**号商铺。业主:杨光辉,男,1967年9月28日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号*幢***室。上诉人周立博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刘传诚、尹素珍、马兆林、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饿拷小吃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7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立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立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均由上诉人周立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建华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张林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査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