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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94号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614631XH。法定代表人:董荣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商业街**号店铺。经营者:刘学文,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乐智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