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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燕、孙连弟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孙连弟,沙立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特22号申请人:王燕,女,1982年9月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连弟,男,1959年4月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申请人:沙立萍,女,1962年10月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王燕、孙连弟、沙立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某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7)钟诉调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孙连弟、沙立萍同意当场给付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燕、孙连弟、沙立萍在钟楼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7)钟诉调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燕、孙连弟、沙立萍钟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7)钟诉调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庄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