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中光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南中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35号罪犯南中光,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高中文化,,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999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苏某刑一初字第0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南中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44907元。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9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南中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南中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南中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南中光,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南中光,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4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24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判决执行后罪犯南中光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4907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2017年1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南中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南中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