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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与高某3、高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106号原告高某1,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高某2,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高某3,男,194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高某4,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高某2诉被告高某3、高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