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维娟、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娟,马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娟,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申请执行人马成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高维娟申请执行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张海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