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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贾雪艳、何超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艳,何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174号之一申请人贾雪艳,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何超杰,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贾雪艳申请执行何超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制作的(2016)豫1425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雪艳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轮候查封了何超杰的房产一套,但无法处置。下余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5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