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黄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行审9号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站前大道林业小区。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黄军,男,1981年5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百色市人,自由职业,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百右林罚决字[2016]第0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被申请人黄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2015年10月开始擅自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达江村坡平屯附近林地内挖掘硅矿,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亩,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行政执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占���林地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作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被申请人黄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百右林罚决字[2016]第0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应自觉履行。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缴纳16000元罚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后,鉴于被申请人只缴纳3000元罚款,尚有13000元仍未自觉履行,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百右林罚决字[2016]第0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被申请人缴纳13000元罚款,但因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对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百右林罚决字[2016]第0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百右林罚决字[2016]第0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人民陪审员 杨 应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善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