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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司玉莲诉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玉莲,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司玉莲,女,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晓锋,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张燕青,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6号(云鹤大厦)5楼。负责人周国良。司玉莲诉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司玉莲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