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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晓民申请执行宋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民,宋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民,汉族,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宋光远,汉族,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张晓民申请执行宋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30800元及利息、执行费362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克祥住洛宁县赵村乡薛桥村被执行人:洛宁县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