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培生与段小刚、陈要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生,段小刚,陈要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97号原告:冯培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段小刚,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偃师市。被告:陈要进,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冯培生诉被告段小刚、陈要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冯培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二被告私下已和解,原告冯培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培生承担。审 判 长 王建科人民陪审员 仝金果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朝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