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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培生与段小刚、陈要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生,段小刚,陈要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97号原告:冯培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段小刚,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偃师市。被告:陈要进,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冯培生诉被告段小刚、陈要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冯培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二被告私下已和解,原告冯培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培生承担。审 判 长  王建科人民陪审员  仝金果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朝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