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豫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尚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证明,该案在本院强制执行前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