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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司道北与裴和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道北,裴和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145号原告:司道北,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裴和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仫佬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司道北与被告裴和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道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和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道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裴和运因家有急事为由向司道北借款3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还。司道北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及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及被告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证明2016年2月3日被告因家有急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被告的身份。被告裴和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裴和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司道北借款30000元,并书写了欠条载明:“今欠司道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事由:家中有急事。借款人:裴和运,,2016.2月3日”。此款司道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裴和运。后经司道北多次催要,裴和运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裴和运向司道北借款,并出具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据查明的事实,司道北有权要求裴和运偿还借款,裴和运亦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其拒不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裴和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对司道北要求裴和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和运偿还原告司道北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裴和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