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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有群,女,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彭伦胜,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忠有,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柳世梅,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隆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韦有群、彭伦胜、刘忠有、柳世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和土地,该房产和土地已由其他案件查控,尚在处置之中,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