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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丽与邱志强、邱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邱志强,邱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97号原告:于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志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邱文慧,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邱志强、邱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于丽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