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玲与被告黄春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玲,黄春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128号原告:陈金玲,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室。被告:黄春丽,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玲诉被告黄春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陈金玲承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