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小伟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伟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伟,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浙宁,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伟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伟及其辩护人朱浙宁、被害人彭某、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陈小伟向被害人彭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被害人彭某向陈小伟多次讨要欠款,被告人陈小伟均未归还。2015年1月份,被告人陈小伟将一张伪造的面额为15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害人彭某偿还债务,并谎称该承兑汇票是其收到的工程款,被害人彭某信以为真,将1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了被告人陈小伟,并另行支付给陈小伟人民币5万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陈小伟系坦白,建议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小伟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欠款的1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理由:陈小伟伪造承兑汇票是为了拖延还款期限,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即使没有借条也不必然导致该10万元的债权灭失;在事发后陈小伟多次表示会归还该10万元欠款,属于重新追认,故欠款的1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陈小伟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3、陈小伟系坦白。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小伟向被害人彭某借款10万元。2014年,彭某多次向被告人陈小伟催讨欠款,但陈小伟一直未予归还。2015年1月份,被告人陈小伟将一张伪造的票面金额为15万元、出票人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彭某用于偿还债务,并谎称该承兑汇票是其收到的工程款,彭某信以为真并同意陈小伟用该承兑汇票偿还10万元的欠款,还向陈小伟支付了5万元。之后,该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于2015年5月份到银行兑现时,被银行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2015年6月9日,被害人彭晓彬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小伟在浙江省江山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许某、徐某、王某、殷某、张某、刘某、陈某的证言,伪造的承兑汇票、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出具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票的说明、短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欠款的1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害人彭某向被告人陈小伟催讨欠款10万元,陈小伟伪造了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彭某用于偿还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彭某信以为真并同意陈小伟用该承兑汇票偿还10万元的欠款,还向陈小伟支付了5万元,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15万元,陈小伟的行为已成立诈骗既遂,故其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小伟退赔赃款人民币15万元,返还被害人彭晓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