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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廖彩群、唐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廖彩群,唐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586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路大运家园第6栋首层商铺1层109、110、1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81971T。负责人:邓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彩群,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唐卫平,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简称广州银行花都支行,下同)与被告廖彩群、唐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彩群、唐卫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银行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廖彩群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二、廖彩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3115.31元及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21日,逾期利息22269.15元,罚息1098.93元,复利1309.63元,此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唐卫平对廖彩群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登记在廖彩群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保利花园保利城八街1号1005房的房产,在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3日,原告与廖彩群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广银花都按贷字第087号。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廖彩群发放贷款人民币38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6年11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5.875‰,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将按年调整;贷款用途为购房;廖彩群每期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加收50%,直至应付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赔偿原告损失和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与廖彩群、唐卫平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及后附的《抵押物清单》,廖彩群、唐卫平自愿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保利城花园保利城八街1号1005房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7月20日,唐卫平向原告出具了《同意共同承担债务声明及同意提供夫妻共同房产设押的声明书》,唐卫平自愿为廖彩群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2011年11月29日,原告依约向廖彩群发放了贷款38万元。但自2015年7月起,被告方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仍拒不按期履行还款付息合同义务,另廖彩群因涉诉,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方拒不按期还本付息,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双方相关合同之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广州银行花都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广银花都按贷字第087号,证明原告与廖彩群、唐卫平存在抵押借贷关系。2.借款借据(编号:(2011)广银花都按贷字第087号,证明原告已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3.《抵押物清单》,证明廖彩群将登记在廖彩群、唐卫平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4.房地产他项权证,证明廖彩群将登记在廖彩群、唐卫平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5.《不动产登记薄查册表》,证明廖彩群、唐卫平名下的房产基本信息情况。6.催还款通知书,证明廖彩群经原告催告还款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7.本息欠款清单,证明廖彩群欠款的具体金额。8.同意共同承担债务声明,证明唐卫平同意为廖彩群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事实。9.廖彩群、唐卫平结婚证,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10.还款通知书(2017年3月14日),证明原告对被告多次催告还款,两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11.欠款明细(截止2017年5月21日,欠款22期)、还款对账单,共同证明被告的还款及欠款的具体情况。廖彩群、唐卫平未作答辩。广州银行花都支行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广州银行花都支行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确认广州银行花都支行起诉事实为本院查明事实。另查:1.《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875‰,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贷款人有权就逾期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罚息。2.2011年7月20日,唐卫平向广州银行花都支行声明,自愿与廖彩群共同承担本案借款38万元债务。3.抵押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保利城八街1号1005房,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广州银行花都支行取得他项权证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广州银行花都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廖彩群、唐卫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保利城八街1号1005房的产权。本院认为:广州银行花都支行与廖彩群、唐卫平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银行花都支行已依约对廖彩群发放借款38万元,廖彩群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款,现廖彩群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唐卫平作为共同责任人也没有承担清偿责任。广州银行花都支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廖彩群、唐卫平清偿欠款本息并要求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廖彩群、唐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告廖彩群、唐卫平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二、被告廖彩群、唐卫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93115.3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2017年5月21日,逾期利息22269.15元,罚息1098.93元,复利1309.63元,此后继续按《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被告廖彩群、唐卫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保利城八街1号1005房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及财产保全费2128元由被告廖彩群、唐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运如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附本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