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宝栋与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栋,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495号原告:杨宝栋,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金鞍小区院内二楼。法定代表人:白金柱,职务:经理。原告杨宝栋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宝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杨宝栋负担。审判员 玉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菏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