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6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曾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55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月,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杜棋,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曾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曾志华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468元,财产保全费4088元,合计95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