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范爱香与冯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香,冯俊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1285号原告:范爱香,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瑞昌市。被告:冯俊礼,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自由职业者,住九江县。原告范爱香诉被告冯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爱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俊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5月28日,被告冯俊礼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范爱香处借款16000元,由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总是避而不见,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冯俊礼于2017年5月28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对诉讼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被告冯俊礼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范爱香处借款16000元,由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总是避而不见,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俊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范爱香借款本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冯俊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慧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