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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17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