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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撤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英志、袁定萍等与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英志,袁定萍,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撤8号原告:白英志,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袁定萍,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香,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被告:张秀丽,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赵素鸿,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霞,总经理。原告白志英、袁定萍诉被告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白志英、袁定萍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英、袁定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志英、袁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志英、袁定萍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审 判 员  王 果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