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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振清与周德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清,周德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15号原告周振清,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5日,住商水县。被告周德新,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5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清诉被告周德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振清承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