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振清与周德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清,周德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15号原告周振清,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5日,住商水县。被告周德新,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5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清诉被告周德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振清承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