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桑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桑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桑杨,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桑杨名下皖E×××××普通两轮摩托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